本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第2款捐贈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廿者可扣除所得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除外)。
感謝您的愛心捐款,社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向您取得之個人資料,包含個人姓名、電話、信用卡及電子郵件地址等,將僅限使用於本會捐款服務與管理、募款徵信、會務活動等使用,本會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妥善保護您的個人資訊。於此前提下,您同意社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得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以提供資訊或服務,而您可依法得就您提供的個人資料向本會請求查詢、閱覽、提供複本、補充或更正、停止及刪除。請您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或傳真與本會聯繫。